编号: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
委托代理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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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晓东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玉林西路45号腾飞大厦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愿就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一) 项目名称
(二) 预算批复文号
(三) 委托金额
(单位:万元) 其中:预算内资金(单位:万元)
预算外资金 (单位:万元) 其他资金(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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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竞争性磋商 □其他
如果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或采购类型发生变化,以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为准,或以《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为准。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实际履行,具体如下: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
(1)甲方有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的权利; (2)甲方有监督乙方依法履行“协议”的权利; (3)免责条款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义务
3
(1) 甲方有依法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和履行“协议”的 义务;
(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保证乙方独立履 行“协议”并不对乙方施加任何干扰的义务;
(3)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的同时,有向乙方提交项目完整的、确定的技术需求的义务(详细清单附后);
(4)甲方对乙方送达的各类文件有在法定期限内确认的义务;
(5)对乙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甲方有及时答复的义务;
(6)在委托代理期间,应乙方要求,甲方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指派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的义务;
(7)在委托代理期间,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应供应商的要求依法对采购文件作出澄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当依法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在本委托代理期间,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依法作出答复,或者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的处理;
(9)经论证形成正式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未经论证专家同意并告知乙方,甲方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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