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风险防范的合同安排。船舶光船租赁交易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来完成的。在复杂的合同架构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时也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周全妥善的合同安排可使当事人的权益与风险获得平衡,即双方当事人均能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同时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从而实现双赢。例如,为有效降低政治风险,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应规定适当的航行区域范围,可以禁止船舶驶往高风险或敏感地区。另外,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应列明出租人对船舶所设定的抵押条款。关于船舶的保险问题,在光船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当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承租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所以我们在船舶光船租凭的合同架构中,应运用权益平衡的理念,分析成本、风险与收益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获得动态平衡。
3、时过境迁的风险控制。现在的世界变化太多,太快,时过境迁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换言之,合理性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利率政策风险,可以采取利率相关方式进行浮动租金的约定。另一途径通过合同期限的保守设定来规避。如设定1-10年船龄船租凭期一般不超过10年,10年船龄以上的旧船租凭期一般不超过5年等规定。当然具体期限可以根据市场预期、政策环境来调整确定。
4、调研不足风险控制。加强调研,认真分析,提高调研人员、分析人员的专业水平。
5、项目评审不足风险控制。在评审时,相关资讯不全,或应关注的评审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评审时未能克尽职守等原因造成。由于项目成立时自身缺陷未被发现或忽略而引起的财产损失。这类风险只有通过加强评审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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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操作失误风险控制。这类失误具体表现为:如签订的合同违反相关法规政策而合同无效、没有作船舶登记、或船舶登记无效、造成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等。这类风险的降低或规避,可以通过操作流程的制订,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操作,项目操作进行两层通过设计,减少这类操作的失误。
7、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合同约定内容需事设定,并仔细研究条主要条款内容,作到深刻了解并熟练操作。如租金支付模式设式、危机处理设计等。
8、关系人间沟通协调风险控制。光租项目中所有事项均由关系人去处理,关系人间的沟通协调非常重要,有因误述、误解引起争议的,也有理解不同沟通不及时引起争议的,这需要关系人引起重视。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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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如果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如果租金已经预付,应按照比例退还。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的船长、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光船租凭的程序和费用 一、寻找目标船和合同的签订
光船租赁合同的标准合同格式中,较为突出的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BARECON)。BARECON有A、B两种格式,A格式用于一般的船舶经营租赁,B格式用于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的租赁。A、B格式中均有船舶租购方面的规定,供当事人自由采用。
1、租船市场:租船是通过租船市场(Chartering market)进行的。在租船市场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给方,而承租人则是船舶的需求方。在当今通讯技术十分发达的时代,双方当事人从事的租船业务,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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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是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或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洽谈的。
2、租船经纪人:在国际租船市场上,租船交易通常都不是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亲自到场直接洽谈,而是通过租船经纪人代为办理并签约的。租船经纪人都非常熟悉租船市场行情,精通租船业务,并且有丰富的租船知识和经验,在整个租期交易过程中起着桥梁和中间人的作用,对顺利成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租船询价:询价又称询盘。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要求租用船舶。询价主要以电报或电传等书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条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需要承运的货物种类、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装运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运价(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详细说明等内容。询价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为承揽货载而首先通过租船经纪人向租船市场发出。由船舶所有人发出的询价内容应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国籍、船型、船舶的散装和包装容积、可供租用的时间、希望承揽的货物种类等。
4、租船报价:报价又称发盘,当船舶所有人从船舶经纪人那里得到承租人的询价后,经过成本估算或者比较其它的询价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的船舶情况和运费率或租金率。报价的主要内容,除对询价的内容作出答复和提出要求外,最主要的是关于租金(运价)的水平和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及对范本条款的修改、补充条款。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之分。“硬性报价”是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询价人必须在有限期内对报价人的报价作出接受订租的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与此相反,“条件报价”是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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