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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任。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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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施民事法律行为。 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得代理。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效力。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理。 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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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人负连带责任。 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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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担责任。 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总则第一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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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止: 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委托; 托; (三)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止。 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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