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判定标准 缺陷类别 披 锋 夹水纹 (熔接痕) 混 色 刮 花 缩 水 污点/异色点缺料 烧焦 表面蚀纹错 水 口 印 顶 白 色 差 刮 手 按键顶部及透明镜片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A 类 不允许 0.15×10 0.15×10 不允许 不允许 每个≤0.20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数 量 1 1 B 类 0.1 0.15×10 0.15×10 5×0.1 见限度 每个2 ≤0.20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参考样板 不允许 3 数 量 1 2 2 2 2 C 类 0.15 0.15×10 0.15×10 5×0.1 见限度 每个≤0.25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参考样板 不允许 接受条件按客户限度 底壳大于面壳不允许 面壳大于底壳,最大不得超过0.2mm 以上表格中未注单位均为mm ,QI中有明确要求的按QI执行 一、 披锋: A. 外观上以看不出飞边,并且手摸时不刮手为准; B. 孔位及装配位置披锋,以不影响装配为准;
二、缩水:
第一观测面:从90℃、60℃、45℃观看无明显缩水痕,如在柱位、骨位背面之缩水,以30CM距离观看(90℃)不明显,且触摸无严重凹陷感为准。 三、黑点:
A. 第一测量面:小于0.5MM,每面不超过5点,不可3点集中,分隔 5CM--10CM; B. 第二测量面:小于0.7MM,每面不超过5点,分隔5CM--10CM; C. 第三测量面:小于1.0MM,每面不超过5点,分隔5CM。
四、混色:
A. 第一测量面:制品边沿,颜色与制品对比反差小,可接收1点且小于3MM,制品中间,颜色与制品反差小,可接受1点且小于1MM;
B. 第二测量面:制品边沿,颜色与制品对比反差小,可接收1点且小于5MM,制品中间颜色与制品反差小,可接受1点且小于3MM;颜色与制品反差大时(参考黑点要求); C. 第三测量面:根据制品的不同位置要求相应放松,考虑是否暴露。
五、烧焦:
参考混色要求,制品内部螺丝柱位烧焦不应影响装配及制品强度; 六、划伤:
A. 第一测量面:长度<2CM,宽<0.1MM,且不可凹陷,限2条,间隔 10CM; B. 第二测量面:长度<3CM,宽<1MM,且不可凹陷,限2条,间隔10CM; C. 第三测量面:长度<5CM,宽<1MM,且不可凹陷,限2条。
七、碰伤:
A. 第一测量面:中间<1点,深<0.5MM,边沿<2点,间隔10CM,深度<0.5MM; B. 第二测量面:中间<2点,间隔5CM,深度<0.7MM。 八、走胶不齐:
A. 第一测量面:不允许; B. 第二测量面:不允许;
C. 第三测量面:不影响装配且轻微可接受。
九、变形:
产品变形量应小于0.3MM。 十、顶白:
A. 第一测量面:不允许; B. 第二测量面:不允许; C. 第三测量在:可接受。
备注:QC、QA、IQC检查胶件过程中,发现外观不良,应填写不良品贴纸以示区别,并通知生产部改善或翻工。塑胶制品质量问题变化多端,必须认真、仔细去检查,重点是结构,需对照OK板去进行对比,留意柱位、孔位、扣位、骨位是否缺胶,边披锋、盲孔、断骨等塑胶产品;一般采用AQL“LEVELⅡ”作为检验标准,而保持AQL等其它因素不变,安全(0)、严重(1.0)、轻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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