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行资(2009) 1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使用权转移、注销等变更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批复文件是单位各部门间资产调配的依据,也是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资产处置及资产的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特别重大资产处置应提交单位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二)报废、报损设备等固定资产,单台(件)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台(件)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三)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负责人审批或负责人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以上资产达到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监管要求的其处置最终审批权在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经财政厅或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五)校内单位间资产调拨划转,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价值较大或较为重要的资产调拨划转,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单位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
要求填写相应的“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 (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报单位审批。
(三)经单位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应的论证、资产评估、技术鉴定。
(四)资产管理部门按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有关规定,组织齐全相应的材料,上报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审批。
(五)单位接到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负责资产处置的后期工作,并监督将资产处置的收入上缴到单位财务。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第九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条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一条单位对外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有关单位和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供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
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三)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四)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三条单位有关部门应代表单位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草案。待履行完全审批手续后,签订正式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四条单位对外捐赠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有关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三)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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