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所以这类企业如果通过外资股东增资、借贷得到的外汇资金,结汇后不能用于认购A股上市公司股份。但可以将中资股东投资的人民币资金、企业运营积累的自有人民币资金用于A股股权投资,或以资产进行股份认购。
(2)可参考案例
新南洋(600661)发行股份收购昂立科技10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的对象之一起然教育为外商独资企业,起然教育以其持股的公司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该事项取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原则同意上海起然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初步批复》:“原则同意起然教育以其持有的昂立科技股权认购新南洋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最终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本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适用法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其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属于鼓励类的行业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属于限制类的行业需取得省级商务部门的批复,再到工商办理。本案例中,因上市公司新南洋主营业务涉及学历教育,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因此起然教育为本次再投资向商务部门提出了申请。
此案例为换股认购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未触及142号文的限制性规定。
2、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出资方式为货币,受到142号文的限制,外汇资金结汇后不得用于股权投资,但以股权投资为投资方向的外资PE,目前有以下几种途径,可入境设立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股权投资: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直接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其持有的未上市公司股份IPO、或上市公司换股并购等形式成为上市公司股份)
第一种方式是根据2002年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下发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2)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审批的企业,在142号文的框架下资本金结汇渠道也是畅通的。
但实务中,外资PE少走此通道的较少,因为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此类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很苛刻,而且要求被投企业是创业型企业。发改委对创业型企业有一系列财务标准,认定起来比较复杂。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这类创投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即这类企业不能直接参与认购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可通过其投资的创业企业IPO、上市公司并购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2)【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视为境外股东) 第二种方式是根据商务部2004年《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已经被《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予以修订。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但实践中这类公司对投资者的门槛极高,比如要求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适用于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设立投资总部。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2010年年末上海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细则》,去年年初深圳出台《关于深圳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QFLP的管理体系。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审批,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审批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这类企业不能直接参与认购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可通过其投资的企业IPO、上市公司并购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目前在上海取得试点的企业仅为20多家,审批较为缓慢,目前申请QFLP需要由工商局、商务部门、外管局等多部门协调,上海还在金融办专门设立了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批难、额度不高。随着试点的推广,加上深圳、北京等地的陆续加入,加之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6号文”),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意愿结汇试点”,对资本金结汇放开,未来可能QFLP将成为外资PE入境的主要方式。
(4)可参考的案例
知名生物医疗创投机构VIVO Ventures(维梧生技)申请的一亿美金的QFLP资格于2012年获得上海金融办批准,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QFLP资格的专业生物医药基金,并计划推动其投资的国内生物医疗企业再A股上市。
2014年,上市公司天一科技(000908)购买景峰制药100%股权(构成借壳重组),景峰制药原股东的股权结构为:维梧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GP、维梧境外控制的企业作为LP,并在在上海设立一家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维梧白达,再由该有限合伙企业全资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维梧百通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GFLP投资境内未上市企业,然后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借壳)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案例。在此案例下,因QFLP成立时已经过审批,其入股上市公司则无需再做一次审批。
附件:一些基本概念和一些主要法规: (一)【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即为外国投资者。
外国企业是在中国以外依照某一外国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尽管它可经中国法律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只对其有属地的管辖权,没有属人的管辖权。
延伸阅读:
外国投资者是指具有某一外国国籍而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判定一投资者是内国投资者抑或是外国投资者,是依据国籍而确定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而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即为外国投资者。但此为一般原则,例外的是,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2条之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由此说明,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华侨也被视为是外国投资者。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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