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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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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

(试行)(2014)

【法规类别】科技计划

【发文字号】粤科监审字[2014]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4.08.14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8月14日以粤科监审字〔2014〕121号发布 自2014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结题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1 / 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

终止结题。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按省财政科技立项(或者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大小,结题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项)类型,可另行确定划分标准并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工作,并对单个项目做重点绩效评价; 2 / 4

一般项目、小型项目经省科技厅授权,可委托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项目主管

部门组织验收,但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质量控制。验收过程中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省科技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验收结题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并形成验收意见。会议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位财务专家)。重点、重大项目原则上都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

材料验收指验收结题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结题,专家不需进行会议集中讨论。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的验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一般项目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也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抽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任务后,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须进行财务验收,会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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