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 刘文祥
法学09-1班
200912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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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幅度比较大,它涉及的范围,包括管辖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还有侦查程序、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的一些修改和增订,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间所贯彻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那就是要贯彻中央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制改革的相关的文件的精神,同时也促进了国家法治的发展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既鲜明体现了现代法律的多元价值追求,又着力在多元价值目标之间寻求一种动态平衡。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历程 人权 制度 完善 司法公正 律
师会见制度
正文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
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考虑推进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不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更主要地是为了回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内在需要。可以说,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主要问题都直接或者间接地集中展现在了刑事诉讼这一领域。近十几年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引领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主线。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似乎比任何时期都显得更为迫切。从我国司法历史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代表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第三次转型。比较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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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可以清晰地看得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先后完成了三次转型,正在坚实地步入法治化轨道。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有法可依,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活动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状态,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开始形成。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入了对抗制,裁判者走向中立,形成了控辩审三方诉讼化形态构造,刑事诉讼的中国特色更加明显。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增强了人权保障,扩张了辩方权利,控辩权力(利)趋于平衡,刑事诉讼构造更加科学,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初步形成。 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理念
(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现代刑事司法在追求控制犯罪、实现秩序价值的同时,担负着保障人权的重要使命。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过分注重犯罪控制,人权保障重视不够的问题。这次修法在96刑诉法修订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力度,如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刑诉法,增加了被追诉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强化了辩护权,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等。同时,为有效控制犯罪,赋予了侦查机关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
(二)、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兼顾。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应当是追求司法的公正,没有公正的效率没有意义。但忽视对效率的追求,也会影响公正的真正实现。因此,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理性选择。新修订的刑诉法秉持了这一理念,努力在保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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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例如,为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对轻罪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此同时,为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对某些重罪案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不惜耗费诉讼资源,如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要求必须讯问被告人等,这体现了公正优先的精神。
(三)、被追诉人权利和被害人权利的平衡。被追诉人和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对立的两极,有效地平衡二者的权利关系,是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以往我国刑事立法中对刑事被害人权利关注不够,这次刑诉法在保护被害人权利,促成被追诉人和被害人权利平衡方面有显著进展。例如,吸收了国外恢复性司法的先进理念,在总结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凸显了刑事司法的民主性。 三、对修改的看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对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与贯彻执行,离不开对具体修改条文的了解、理解,但是,更加离不开对此次修改刑诉法基本精神、修法取向的正确理解和把握。鉴于此,立足我们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关键是要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强化“六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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