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4)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5)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6)收集视听材料;(7)收集制作现场笔录;(8)收集鉴定结论;(9)收集勘验、检查笔录。 二、证明
1、概念:纪检监察证明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
2、特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与一般证明有着本质上的共同点,也有自己的特点:
(1)证明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 (2)证明的方式必须符合《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3)证明的范围是党纪政纪案件事实。 (二)证明与证据的关系
证据是证明的客观依据,没有证据就无从获得论据,也就无法进行证明活动,另一方面,证明又是对证据的认识和反映,证据如果不被人认识,不以判断的形式反映出来,就不变为论据,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证明与证据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证据是事实,属客观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属主观范畴;证据由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证明由案件检查过程中产生,证据是认识的对象,证明是认识的过程。因此,凡是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管是现在的还是过去的,都是证据;凡是反映这些事实的判断、意识以及体现人的意识的东西,均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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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范畴。
(三)证明的意义
证明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核心,办案人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的。
案件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不能再现。要想查明当时情况,只有通过案件发生时引起的各种变化,留下的各种证据来加以证明。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只有靠证明过程来实现。只有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才是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的基础。 (四)证明对象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办案人员在对党纪政纪案件检查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 凡是与追究被调查人党纪政纪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和证实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的范围。首先是违纪事实是否发生,违纪者是谁,违纪者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后果和责任相关要素,这些要素都必须吻合。影响量纪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的五大情节都必须证明。
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工作经历、一贯表现等基本情况,也是不可缺少的证明对象。 (五)证明的责任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证明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权力活动,依照规定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认定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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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职权。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责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证明案件事实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证明责任包括取证责任和审证责任。取证责任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而调查、收集和获取证据的责任。审证责任是指对收集的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的责任,这是案件检查证明中最重要的责任。 (六)证明的要求
证明要求是指运用证据案件事实所要得到的程度。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籍助证据,运用证明的方法加以确认和解决,确保案件真实性和准确性。证明要求的实现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案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证据确实与证据充分是质和量的关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缺一不可的。证据充分是以证据确实为前提的,证据确实又以证据充分为基础,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所以证据确实、充分要做到:(1)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案件检查技巧
各类违纪案件尽管种类繁多,情节复杂,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只要运用唯物辩证法,从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它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去认识、研究,就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发现违纪案件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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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掌握灵活多变的办案方法。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领导交办的还是自办的案件,其线索的来源通常是群众的举报、来访人的检举揭发、被侵害人的控告、其他机关转来的材料或在办理案件中带出来的一些情况,而这些线索和情况由于出于各自的目的不同,了解的程度不同,所处的角度不同,而真伪难辩、虚实不清。这就需要我们办案人员依据最初的举报材料,认真细致地进行梳理和分析,主要是看有没有可查性,有可查性的案件从哪个环节入手,从哪些方面取证,怎样组织、突破等,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初步的判断。
一、透彻地分析案件,把握正确的办案思路和方向 1、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1)从来信中寻找案件线索;
(2)从来访人员的接谈中发现案件线索; (3)从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中发现线索;
(4)从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中发现线索; (5)注意从新闻等单位曝光中发现线索; (6)从一些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中发现线索; (7)从调查企业的非正常亏损中发现案件线索; (8)注意从“小金库”和“帐外帐”中发现违纪线索; (9)从资金的不合理流向中发现线索。 2、准确地判断违纪案件查证的方向 (1)突出重点、抓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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