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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发〔2008〕15号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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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元/条; 10.砖木大门:150元/平方米; 11.砖混大门:250元/平方米; 12.简易水井:500—800元/口; 13.沼气池:300元/立方米。 (四)其它

1.10厘米厚以下水泥地面:15元/平方米; 2.青砖地面:10元/平方米; 3.石板地面:12元/平方米; 4.简棚(架):20元/平方米; 5.简棚(砖柱架):20元/平方米; 6.简房(油毡房):25元/平方米;

7.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1000—3000元/亩; (五)迁坟

1.骨坟(含骨灰)300元/座;

2.埋葬3年以上的肉坟500—1000元/座; 3.埋葬3年以内的肉坟2500—3000元/座。

已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十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说明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府指导价格货币补偿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补偿单价+各项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

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特殊装修项目指设定装修标准以外的装修项目;各项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的20%。根据《广西壮族实施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各项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住宅10年;办公用房7年;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2.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

3.对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房屋拆迁按住宅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可按集体产业用房的标准执行。

(二)建筑面积计算说明: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进行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三)框架、砖混结构补偿单价是以防水构造、隔热层(包括红阶砖、水泥板或凳式隔热层)、楼顶梯间及四周砖墙或围栏为基价。

(四)房屋的排水(污)沟、管、化粪池属配套设施不

另行计价。

(五)本附件所称土地级别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土地级别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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