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国税办[2007]36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9.18 【实施日期】200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杭国税办〔2007〕368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市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1 / 7
案保管期限规定
2.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归档范围与职责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履行职能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反映本机关自身建设、管理及国家综合性税政业 2 / 7
务、行业指导、监督、检查等主要职能活动和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
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国税局关于税收征管的方针、政策、法规性文件材料。
对综合性税收政策、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建立、推行规范税收执法的规章、制度;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重大涉税案件审理,行政诉讼、听证和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税收检查案件的复查复审、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工作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税源调查和测算、监控重点税源、进行税收分析及税收票证管理的文件材料。
三、流转税、消费税等税种税政业务的执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流转税、消费税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的文件材料。
四、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政业务的执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办法;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制度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涉外税务审计,情报交换,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对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
六、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维护工作;实施反避税检查工作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3 / 7
七、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
法;税务登记管理、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组织征管软件的推广、应用;协税护税及打击涉及发票的违法活动;税款缓缴、呆账税金、税款核销管理工作;制定、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办法;纳税服务、日常税源基础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九、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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