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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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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以粉煤灰(含炉底渣)为原料生产建材产品、化工产品、复合材料等各种类型产品及对粉煤灰的其它利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粉煤灰的排放、储存、综合利用以及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委是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立项、评价论证、竣工验收,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四)贯彻执行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履行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其它职责。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物价、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用事业与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第五条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用为主、因地制宜、

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六条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

排灰、储运、用灰单位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制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并监督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明确职责,制定有关的扶持政策,支持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第八条 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攻关,市、县(区)政府要加大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的投入。市、县(区)粉煤灰主管部门要实施粉煤灰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九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粉煤灰综合利用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排灰、储运和用灰科学、合理的有机结合,实现粉煤灰综合利用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的发展。

排灰、储运、用灰单位每半年向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一次粉煤灰排放、储存和利用情况。

第十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粉煤灰进行综合治理。 涉及粉煤灰排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做好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专篇设计和资金安排。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概算。凡没有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措施和资金的项目,市、县(区)不予安排建设用地。 对现有湿排灰专用堆场(库)的粉煤灰,排灰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措施,减少存灰量。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的,不得扩建储灰场。 已投入运行的电厂,进一步强化自身粉煤灰治理力度,改造和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加工分运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为粉煤灰综合利用提供条件。凡是原设计和批准文件中规定有粉煤灰利用项目的,必须按设计和批准文件要求如期完成;原设计文件没有规定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企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

第十一条 排灰单位要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自行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提供方便,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储存设施,调节季节性用灰。粉煤灰综合利用储存设施要符合有关安全、环保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生产和使用粉煤灰承重、非承重空心砖、建筑砌块等新型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煤矸石掺粘土砖,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开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

在距离取灰点方圆二十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掺粘土的砖瓦生产企业,

已建的掺粘土砖瓦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必须使用粉煤灰。 在距离取灰点方圆五十公里范围内的筑路、回填等项目工程,必须使用粉煤灰。

直接利用粉煤灰1万吨以上的筑路、回填等项目工程,且用灰单位负责运输粉煤灰的,根据排灰单位自身承受能力给予用灰单位适当的运输补助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要大力推广框架和框剪式建筑结构,限制砖混式建筑结构,积极推行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的国家强制标准。(无此必要)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掺一定比例粉煤灰的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或者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建设的各种道路、土地复垦、塌陷区治理、工程回填以及公共建设项目,必须优先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该项内容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之中。(重点是筑路,透水砖,河岸护坡采用粉煤灰砖的依据)

第十六条 达到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且又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必须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并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确保予以使用。

第十七条 用灰单位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条件下,进行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粉煤灰装运要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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