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担完成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1项,并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规划设计、地图编制或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本专业技术成果报告、勘测设计报告等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
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九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期年限。
第二十条 取得非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到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后应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以及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执行,并统一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的“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的“市”是指:省辖市。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的“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的“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或科技期刊;具有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01]29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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