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进行审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 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 办理有关担保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
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
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三章 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的内
容与贷款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
金划至委托人账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委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用途。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
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
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贷款的,在保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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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并将催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与借款人不在同地的,受托人可以将部分委托贷款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ⅩⅩ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对转托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 第二十三条 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要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据。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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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三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 日前向
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 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接受受托人转委托机构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承诺向受托人转托机构履行其全部义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计收罚息。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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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计收罚息。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 ‰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取。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合同送达。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其中当面送达或以信函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收到对方传真回复之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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