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律师马长鹏案例分析:植物新品
种权受保护,侵权应赔偿
律师:马长鹏 律所: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0日,辽宁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在云南市场上,特别是云南某市范围内大量销售的山西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生产的“T玉7号”玉米种子,经H公司检验部门鉴定,与H公司生产的、已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第20040439号)并已通过国家审定(审定编号:国审玉990010)的“H禾1号”玉米种子系同一品种。H公司从未向任何一家种子公司转让“H禾1号”的品种使用权,请求省工商局依法调查处理。省工商局经初步立案调查,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遂于2006年12月29日以涉嫌销售假冒种子为由对云南某种子公司作出云工商公扣字(2006)第1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就地扣留封存了云南某种子公司经营的934公斤“T玉7号”玉米种子。
随后,省工商局分别两次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林科学院)对所查扣的“T玉7号”与H公司提供的“H禾1号”玉米种子,以及该“T玉7号”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供的两种玉米种子的标准样品进行检测。农林科学院2007年1月11日出具的(2007)京农科玉检字第1号检测报告结果为“T玉7号”与“H禾1号”之间未检测出差异,二者属于同一品种;2007年4月30日出具的(2007)京农科玉检字第24号检测报告结果为,“T玉7号”与标准样品“H禾1号”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云南省工商局所查扣的“T玉7号”玉米种子与标准样品“T玉7号”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
T公司不服省工商局作出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于2007年3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省工商局所作的云工商公扣字(2006)第1号行政强制措施。T公司仍然不服,遂向云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T公司认为云南某种子公司是T公司的经销商,被扣留的该批“T玉7号”玉米种子是T公司生产并授权云南某种子公司经销的。云南省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种子为由,对云南某种子公司发出《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并查扣“T玉7号”玉米种子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T公司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1)云南省工商局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T玉7号”玉米种子依法通过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利证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依法生产的正规、合格的种子。“T玉7号”玉米种子始终以自己的名称、品牌销售,没有使用他种品种种子的名称和包装。举报人提供的资料和“检测报告”只能作为云南省工商局立案调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认定T公司“T玉7号”玉米种子涉嫌假冒的合法依据。
(2)云南省工商局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T玉7号”玉米种子的质量没有问题,符合国家规定,既不是假种子,也不是劣质种子,云南省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扣留“T玉7号”玉米种子是错误的。依照《种子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种子法>查处生产、经营劣种子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对涉及种子事务的其它问题无管辖权,且云南省工商局所采取的扣留(封存)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缺乏法律依据。
(3)云南省工商局的行政程序上存在瑕疵。H公司举报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认为“T玉7号”和“H禾1号”属于同一品种,由此反映的是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纷争,云南省工商局不应将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作为假冒种子问题进行立案管辖。云南省工商局接到相关举报后就直接到云南某种子公司扣留“T玉7号”玉米种子,未做任何调查取证工作,且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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