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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按照规范、节俭、从严的原则,根据中央、省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经费单位和机关处室以及隶属公司党委管理的改制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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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领导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一等座、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处级人员(含公司副总师)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二)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乘坐火车自当晚20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硬卧,其余时间一律购买硬座。
(三)自带车辆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首选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需要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在规定的标准内凭发票报销,对于超过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对于节约的费用按节约额的2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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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领导住宿费上限标准一线城市500元/间.天,其他地区450元/间.天;处级人员(含公司副总师)住宿费上限标准一线城市350元/间.天,其他地区310元/间.天;其他人员住宿费上限标准一线城市310元/间.天,其他地区260元/间.天。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班等人员,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举办方规定进行住宿,凭发票和主办单位会议通知等据实报销,并对住宿费节约部分不再给予节约补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标准见附表)
(一)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在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在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二)在煤电技师学院参加脱产培训以及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高校进修人员的补助标准,按某某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三)参加集团公司内部举办的其他各类学习、培训的人员,免费提供就餐的不享受伙食补助;没有统一安排就餐的,按每人每天20元补助。
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公司召开的党代会、职代会、综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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