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联[2001]15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10.16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
(国质检联[2001]150号 2001年10月16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进口机动车辆(含汽车、摩托车,下同)的管理,现将《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进一步加强进口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管理时,要按《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证和计算机管理。海关系统实施办法将另文下达有关海关执行。 1 / 2
二、对未列入《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辆的中文译名,在申请国家安全认证时,由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其中文译名。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中文译名使用。
三、《对照表(2001年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
一、进口汽车制造厂名称登记信息代码表 (一)欧洲部分
(二)亚洲部分
(三)北美洲部分
(四)南美洲部分
(五)非洲部分
(六)大洋洲部分
二、进口汽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登记信息代码表 (一)欧洲部分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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