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是确定独立停车库柱网的主导因素,是确定附建停车库柱网的重要因素。必须根据所采用的停车设备、所需的安全间隔、车道布置方式,遵循占用建筑面积最小以及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停车位以及停车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数而使跨度或地下停车库埋深过分增大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当停车设备单元尺寸和车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柱网尺寸,但在同一停车库内不应超过两种。修编后的附录B,在列表中列出了录自较新产品样本的四类国内生产的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供设计参考。占用空间尺寸(长、宽、高)是指停车设备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从停车设备制造厂取得实际采用的停车设备的有关资料后进行停车库的设计工作。
4.1.2 不同停车设备的类别和不同停车位数量的停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种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交配电室、储藏室、厕所以及驾驶员休息室等。 4.1.3
3 设置在停车设备四周的人行通道,是指供车辆乘员出入停车位及检修人员检修设备用的通道。当上空设有管道(线)、风管等情况,净空高度是指从地面至管道(线)、风管最下端的高度。
5 停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比能采用卷帘门等型式。
6 修编新增条文。有车道的停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一般都应设置两个人员安全出口。其目的是可以进行双向疏散,一旦一个出口被火灾封死,也可从另一个出口进行疏散。但对于库内人员较少、停车位数量较少的停车库作了适当放宽处理。
4.1.4 考虑到设置不同类型的机械式停车库设备,特别是多层停放车辆的情况,修编时特别对屋顶承重构件的要求作出规定。 4.1.7
3 为了防止失火后大量浓烟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
4.1.10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如不砌到结构底部,留有洞孔缝隙,会成为火灾蔓延得便烟气扩散的途径,使灾情扩大。
4.1.11 管道(线)穿越楼板、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若留有缝隙或堵塞不严,一旦室内发生火灾,燃烧产物如烟气和其他有毒气体会很快穿过缝隙和孔洞而扩散到相邻的房间上上部楼层,影响内部人员疏散,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13
4.1.12 为了防止汽车在进入或退出停车位时,与墙面和柱角发生碰撞,宜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墙面做水泥护裙,柱边预埋角钢等。
4.2 结构设计
4.2.1 国家对建筑结构、构筑物结构、特殊结构的设计,从荷载到结构内力分析、计算、构造要求等都是由一系列完整的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约束。提出了原则性的概括要求。 4.2.2 独立停车库不同于一般的高层建筑物,除满足停车的功能要求外,尚需考虑在最大风荷载作用下的脉动影响,故其高宽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3)的相关规定。
4.2.4 本条所指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停车构架及设备作用于建筑主体结构上(梁、柱、基础)的不利荷载组合以及停车设备运行时通过建筑主体结构传递的振动和噪声。
5 交通设计
5.0.2 防止进、出停车库的车辆排队堵塞道路。 5.0.3 防止进、出停车库的车辆排队堵塞内部通道。
5.0.4 防止车辆倒车影响正常车辆的通行,或解决内部通道转弯半径不够,无法掉头的现象。 5.0.5~5.0.6 保障停车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
6 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 6.1 停车设备的设置
6.1.1 保证人、车出入安全是停车库运行的首要目标,故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放在保证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人、车出入的地方。如设有与目视具有同等效果的大型反光镜或摄像监视装置等时,可不受此限制。
6.1.2 为了防止人、车无意触及停车设备,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宜设置门(或栅栏)。门可为手动或自动,由停车设备产品技术条件规定。自动门与停车设备运行机构之间应有联锁装置,门打开时,设备应立即全部停下。也可设置人、物误入时自动停机的联锁装置。
6.1.3 为了检修以及防止停车设备运动构件(如置车板等)与建筑物相碰撞,停车设备与停车库内各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由产品技术条件所规定的适当的间距。如产品技术条件未提出上述间距要求,可视为允许停车设备的边缘(出入口方向除外)紧贴建筑物的墙、柱或其他固定构件。
6.1.4 顶部间隙和地坑深度是适应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轿箱升降失控所造成的过冲所需。原表6.0.1.4的数据引用自台湾标准《机械式停车场安全标准(升降机式)》。现考虑到不同制造厂生产的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由于升降速度不同以及防止过冲的设施不同,其顶部间
14
隙和地坑深度的最小留空尺寸是不同的,两者的要求值在产品技术条件中均有规定;此外,随者产品的发展,两者的要求值也会发生变化。顶部间隙和地坑深度是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对建筑的一个重要要求,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建筑设计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本规程主要是针对机械式停车库的实际,不宜提出具体的尺寸,故取消原表。
6.2 报警装置
6.2.1 停车设备只允许停放不大于其设计外廓尺寸的车辆。如车辆过长,过宽或过高都将严重影响停车设备的运行,甚至造成设备事故。因此,应设置超差时作声、光报警的检测装置。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的规定,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和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可只检车长,其他各类停车设备均应设置车辆长、宽、高限制装置。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除外。
6.2.2 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能立即停止运行,保障故障不致扩大,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使值班人员能够及时处理。
6.3 保护装置
6.3.1 垂直升降类、多层循环类、垂直升降类、简易升降类以及升降横移类等多类停车设备都采用车辆升降机(或升降机构)来改变车辆停放的高度。车辆升降机(或升降机构)失电、失压或发生其他机械故障时都将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应配备防坠装置、制动装置以及缓冲器,使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或轿箱等类似构件)能保持在相应的位置,不致坠落或撞击停放在下面的车辆或停车设备构件,并在轿箱冲底时得到有效缓冲。
6.3.2 紧急停机按钮是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使相关的停车设备全部停止运行的重要设备。除了操作盘、控制台(箱)上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外,在停车库内的相应的地点也应增设紧急停机按钮,以策安全。手指松开启动按钮后停止运行的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除外。
6.4警示装置
6.4.1~6.4.2 停车库出入口是出入停车库的车辆和库前道路上的行人以及行驶中车辆的交会口,为了保证安全,应设置声、光警示装置。
6.5 噪声控制
6.5.1~6.5.2 停车设备运行对停车库周围环境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噪声控制设计应对停车设备的设计和工艺以及停车库的隔声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
7 公用设施
15
7.1 电气
7.1.1 停车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为了保证停车库的正常运行,不因停电事故造成等候 出入的车辆堵塞,并满足火灾时疏散和消防需要,故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或单路供电加应急电源设备。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亦有此要求。因手动切换装置不能保证可靠和快速,故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之间应采用自动切换装置。对于停车位数量为10个及以下的简易升降类或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万一发生停电事故,还可利用手动装置存取车,带来的后果不太严重,为了节约投资、减少设备复杂程度,可采用单路供电。
7.1.2 为了保证停车设备各驱动用电动机的顺利启动和不致过载,故应保证供电电源具有足够的容量,并考虑供电线路电压降的影响。
7.1.4 为了防止人触及因电气设备等发生故障等而造成的带电金属外壳或带电掉线金属护管,故应按电业安全规程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电源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不能混用,必能相连,以防止保护接地线电位升高。
7.1.5 修编新增条文。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日益增多,为避免电子设备受干扰,保障可靠运行,其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要求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7.1.6 执行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7.1.7 修编新增条文。现象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使用于新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停车库大多为新建的、高密度存放车辆的高层停车库。为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对于上海这样一个雷暴日数必较多的沿海大城市来说,停车库的防雷设计,尤为重要。扩建或改建的停车库也应参照执行。
7.1.8 为了保证正常运行,停车库出入口及停车库应设置良好的照明设备。照明灯的光线不应射向行驶车辆内的驾驶员眼睛,以免驾驶员发生目眩,甚至造成事故。根据机械式停车库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表7.1.8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以及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相关规定。对于人不进入的停车位,照度标准可低于表列数值。对于有人进入的停车位,宜设置自动或人工操作的,在无人时段适当降低照度的节电措施。某些由存车人自行操作的户外机械式停车库,由于种种原因,其操作盘上的照度一到晚上就明显不足,常导致操作不便或操作差错。为了保证机械式停车库在晚间的正常运行,对由存车人自行操作的操作盘,在无自然光线下的人工照明的照度提出了要求。
7.1.10 执行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7.2 通风和排烟
1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