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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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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浙财会字[2003]4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8.13 【实施日期】2003.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3]43号)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于1998年11月印发的《浙江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会〔1998〕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1 /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所的审批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事务所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所在的市、县(市)以外的地区(浙江省范围内)设立从事业务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分所名称统一采用“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的称谓。

第五条 本省事务所到外省设立分所,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所,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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