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7]29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6号),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文件及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和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 / 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 2 / 3
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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