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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版)目前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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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版)目

前最终

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壹步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壹、办理退休人员范围 (壹)正常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领取养老待遇地为我市,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下列人员能够于我市办理退休且按月享受养老金: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农籍个体工商户;

2、于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的本市农籍人员;(且非退休当月,而是历史缴费期间均要满足这壹条件)

3、于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4、于我市参保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 5、经市委或同级组织部门任命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后延退休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于我市办理后延退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需于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

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手续且缴费,后延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市上年度于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壹次性趸缴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其余人员应后延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趸缴。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于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提前退休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于我市办理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能够提前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能够提前退休。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又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申请提前退休。

3、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年满50周岁、女操作岗年满45周岁,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能够提前退休。

4、截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年满50周岁、女操作岗年满45周岁,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能够提前退休。

二、办理流程 (壹)告知参保人

用人单位应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告知本人,且要求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薄以及壹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二)单位申报

参保人员档案关系所于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核实其退休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当月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以下简称《工资指数情况单》),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由经办人员签字且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薄、档案、后延退休确认手续、特殊工种审核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核表等有关材料向所于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

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农业户籍人员,其档案关系所于单位或存档部门应于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前,携带《工龄审定表》等有关档案材料,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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