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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低保对象界定问题
作者:张延超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8期
摘 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农村低保对象的界定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首要环节,低保对象的准确界定直接影响到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本文主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界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低保对象;准确定位;动态管理 一.农村低保对象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家庭收入的准确核定存在困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因此,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准确界定低保对象的首要入关口,在低保资格确认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地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较为严重,难以货币化。 (二)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缺乏动态性
首先是低保对象的退出机制不健全。目前农村的低保对象大多是“只进不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许多生活状况有所好转的农村居民仍然享受农村低保,这样不仅不能使应保障的穷人得到及时救助,而且还使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贫穷状态的低保对象拒绝劳作,甚至可能导致养一批“懒汉”的结果。
其次是现行制度安排难以及时有效地惠及暂时性贫困群体。在农村,因疾病、子女教育等情况而造成的暂时性贫困群体规模很大,而该群体中大部分未能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处在低保边缘的的人群较多,难以区分。 (三)乡村社会“权力异化”
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社会中的特殊角色,他们是国家政府的权力末梢,甚至可以说是农村社会环境的“当家人”,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又是理性的“经济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于是,农村低保就成为了权力变质下的寻租资源。村干部通过控制低保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建立或巩固私人关系网,从而出现“人情保”,该保未保,错保等现象,但真正应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村民却被排斥在外,偏离了这项制度本身的效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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