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的职责 1、科学决策,稳健经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率;
2、参与制定或修改被投资公司《章程》;
3、监督被投资公司按计划使用资金,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派出主体公司及资产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按集团公司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年向派出公司书面述职汇报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控股的被投资公司按季读向投资公司的财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参股的被投资公司按半年要向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
5、参与被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在表决之前将议题(提案)征求集团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意见后,按集团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同步将相关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炒送资产管理部备案;
6、对被投资公司出现的重大事项或经营风险及时向派出公司汇报,并向资产管理部备案;
7、完成派出公司安排的保障其在被投资公司利益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六条 战略发展部和资产管理部应密切跟踪投资项目,对不再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以及投资风险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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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资回报较差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投资退出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后,按投资审批权限提请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投资退出方案批准后,由出资公司组织实施。
第七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每年向集团上报年度目标任务,集团集中审议后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目标考核及监督,结果作为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公司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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