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
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4]3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4〕3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13〕93号)要求,结合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结合国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 1 / 2
补贴标准、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政策、扩大中央财
政建设投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改造、煤矿瓦斯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支持范围的有关要求,积极谋划、筛选符合要求的各类项目,争取国家更多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等部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严格落实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瓦斯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因企业效益不佳少提取或不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本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财政厅,云南煤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强化税费政策扶持
(三)及时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跟进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抓住国家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契机,及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措施。(省国税局、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落实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对国家财政给予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专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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