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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教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0 18:56:4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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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强化》(保险代理人)教案

第一章 保险基础知识

一、风险概述

1.风险的含义:保险理论上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3)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4)三者关系: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3.风险的种类:

(1)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按产生的环境分类。 (2)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3)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4)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4、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害性:经济利益的损害、所得的减少、支出的增加(分财产和人身)。 (3)不确定性:空间、时间、损失程度。

(4)可测定性:就危险总体而言,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 (5)发展性:风险的种类、数量总在发展变化。 二、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含义: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

科学。主体是经济单位;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总体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估测、评价、选择管理技术、效果评价。 3、风险管理的目标:

(1) 提前目标:分为经济合理目标、安全系数目标、社会公众责任目标。 (2) 损后目标:分为生存目标、持续经营目标、稳定收益目标、实现持续

增长目标、社会责任目标。

4、风险管理的方法:避免、自留、预防、抑制、转嫁。

第二章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可以从四个角度进行定义:

(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3)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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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即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订立保险合同。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风险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都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是指性质相近,价值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即风险一旦发生,其损失时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是一种发生重大损失可能性大,遭受重大损失机会较小的的风险。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风险单位分散;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经营要求依据风险发生的概率拟定保险费率。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经济补偿过程,即是风险的集合,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两个前提条件是:

(1)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这是风险分散的基本要求,是概率论与大数法则运用的前提;

(2)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的风险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费率的厘定要做到如下三个方面

(1)遵循费率厘定的三大原则:适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适度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能够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合理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不应在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多或者超额的利润;公平性原则是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承担的保险费率要尽量一致或者说被保险人能按照风险的大小比例分担保险的损失与费用。

(2)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厘定是以平均保额、损失率来测算;损失概率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额损失率指标必须有足够的年数一般至少需要有保险事故发生比较正常的连续5 年以上的资料而不能以1 年为限。

(3)接受国家或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的审核或备案。

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和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未经总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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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当地保险费率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执行;中国保监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标准保险费率或保险费率浮动的幅度。

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和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保险基金是用于补偿或给付的专项货币基金,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

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种形式存在。

可见保险的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保险基金,此外,保险基金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的基础。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险合同形式确定。 (三)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

2.商品性: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商品,保险业属于国民经济第三产业。 3.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4.法律性: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 5.科学性:保险是以科学的方法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社会保险

保险与社会保险主要的共同之处:均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为条件。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实施方式大多采取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则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2)保险公司经营是以盈利为目,而国家举办社会保险则是以社会安定为宗旨;(3)保险是以公正性费率为准则,而社会保险则是以均一保费制为主要缴费原则;(4)保险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其经营主体,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事业单位为经办主体,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2.保险与社会救济

都是以一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对人们的生产或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条件;但保险与社会救济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1)保险风险事故是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而社会救济的风险事故则是以造成生产或生活的困难为前提;(2)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补偿或保险金与其或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收入的多少有直接关系,而在社会救济下,个别人所得到的救济金额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无直接关系;(3)提供保险补偿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救济是以国家为主体;(4)保险是商业行为,而社会救济是社会行为,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二、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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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支柱和后盾。

(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4)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三、保险的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即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故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一方面,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要作如实告知,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过去情况未来的事项也要向保险人作出保证;

另一方面,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 5.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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