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7.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1 / 2
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称“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用数据电文形式储存、传递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无纸化财政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电子票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存储、查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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