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
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1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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