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目标责任与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绩效激励机制,提升(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与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公司高层领导人员职责权限界定与管理办法》、《重大决策实施办法》、《领导人员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针对领导人员的职责权限,确定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措施和绩效激励办法。
第三条 领导人员目标责任与绩效考核办法坚持“责任明晰、目标导向,绩效为先、严肃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领导人员的目标责任设定与绩效考核奖惩以每个公历年为一个周期。在条件具备时也可开展年度与中、长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裁、副总裁、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层领导人员和各部门经理(主任)的绩效考核。分公司总经理目标责任确定依照本办法及《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和
经营、管理目标;审议批准年度目标考核、奖惩方案;负责对总裁进行绩效考核和落实奖惩。
第七条 总裁负责制定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和经营、管理目标,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分解落实;负责对各条线领导人员、各部门经理(主任)和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进行目标绩效考核,提出奖惩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副总裁、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财务总监负责在各自分管的条线内,提出年度公司经营、管理总目标以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落实;负责对分管条线、部门的目标绩效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并上报总裁审核。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分(子)公司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组织分解、落实和跟踪;负责在本部门、单位内部组织开展目标绩效考核,制定奖惩方案,报公司总裁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考核目标的设定
第十条 每年初,由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开展本部门、单位当年经营、管理目标的分析、预测,提出目标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裁、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财务总监负责在
分管条线范围内对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开展工作调研和目标预测,综合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制定上报的目标建议,组织进行汇总、分析、协商和调整,提出当年经营、管理目标类别、目标额和总目标、分解目标的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交企管部。
第十二条 企管部应对各条线提出的年度目标建议进行整理、汇总,必要时可提出调整、修订的建议后报总裁审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由公司总裁审核后,报请董事长批准后正式确定。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目标分析、预测应考虑下述因素: ——宏观政治、经济、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所在区域的政治、经济、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目标及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意向; ——公司企业管理体系建设要求;
——本单位的经营、管理能力、资源及潜力; ——上年度本单位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水平
——上年度本单位经营、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 ——经过努力可能达到的程度; ——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的设定应区分为关键绩效目标和一般目标二类。关键绩效目标是指对公司整体发展趋势和发展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和关键作用的目标,涉及转型升级、市场经营、经济效益、资金管控和重点管理要求等方面。公司将根据每年度对目标的分析、
预测确定关键绩效目标及考核权重。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客观、主观原因需进行调整的,应由分(子)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相关部门和分管副总裁、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财务总监提出评估意见后交总裁审核,再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的方法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确定后,应与相关领导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
——公司经营、管理总目标由董事长与总裁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条线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由公司总裁与各副总裁、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财务总监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部门经营、管理目标由公司总裁与各部门经理(主任)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分(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目标由公司总裁与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八条 《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各项经营、管理目标,在考核期终止后,应由公司相关部门对各分(子)公司目标绩效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并按照预先制订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给出定量和定性的考核结果与奖惩建议,同时应编制本部门目标绩效汇总表,分别提交条线分管副总裁、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或财务总监审核确认,而后汇总于企管部。
第十九条 企管部应对各部门提交的考核结果与奖惩建议进行汇总、复核,形成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目标绩效汇总表和奖惩方案后,报送公司总裁审核,经董事会批准后兑现奖惩。
第二十条 企管部应根据《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条线分管副总裁、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财务总监承担的目标责任,收集、汇总、核实目标绩效,并按照预先制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给出定量和定性的考核结果与奖惩建议,报送公司总裁审核,经董事会批准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裁的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负责开展,具体方法根据董事会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目标责任书》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应通过谈话、述职、检查、监督等多种方式领导人员进行履职过程监督,及时了解、分析、纠正可能出现的目标偏移、滞后或失控情况,具体按公司《领导人员谈话制度实施办法》、《领导人员述职制度实施办法》、《领导人员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部门经理(主任)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经理(主任)的绩效考核中,关键绩效目标应占50%权重,一般绩效目标占25%权重,绩效测评占25%权重。关键目标和一般目标中各项具体指标的权重分配由企管部根据绩效目标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经条线分管领导人员审核,报总裁批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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