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会场内关闭手机或调制静音,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喧哗、不窃窃私语等行为,如有违
反此规则每次处罚10.00元,以此类推。
十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1、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
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a)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b) 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c)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d)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
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e)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f)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g) 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
确性的;
h)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i) 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3、 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4、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
的,负直接责任;
5、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
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6、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
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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