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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本级政专户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0 15:59:5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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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或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户的主要功能是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纳入财政专户用于具有专项用途的各项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国库科管理,实行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第四条 国库科统一管理的市本级财政专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实行管事、管户相分离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各有关业务科室和部门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债权债务处置、辅助核算,负责提出开设、撤销、变更账户的申请;国库科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核算、资金调度和档案管理,负责账户开设、撤销、变更申请的审批、账户年检及信息管理。

第二章 账户设置

第六条 开设财政专户应以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性质或业务相似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开设一个账户,进行分账核算。新开设财政专户的要报财政部核准,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应遵循安全、高效、竞争的原则,在综合考查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基础上,采取专家论证、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国库科在征求有关业务科室对账户具体需求后,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开设财政专户时,各有关业务科室和部门应填写《伊春市本级财政专户开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文件依据和相关资料,经国库科审核后,分别报送有关业务科室主管局领导、国库科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局长审批。国库科负责办理开设财政专户具体事宜,并将账户信息反馈各有关业务科室。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专户应予以撤销:

(一)开设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二)开设财政专户依据的政策执行到期;

(三)一年以上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开设的定期存款账户除外);

(四)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撤销的具体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财政专户变更户名和账号的,由有关业务科室和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库科审核后,分别报送有关业务科室主管局领导、国库科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局长审批。国库科具体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账户信息反馈有关业务科室和部门。变更开户银行的,视同重新开设财政专户,具体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收付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资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以及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含教育收费,下同)。

第十二条 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将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不得坐支,不得用于调节收入进度。实行收缴制度改革的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应纳入收缴信息系统管理,杜绝手工开具收缴凭证;未实行收缴制度改革

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收入过渡户,原则上过渡户只进不出,由代理银行定期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的支付业务原则上由主管业务科室、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财政专户资金支付业务,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拨款凭证”,不得采取提取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办理。政府主权外债款、赠款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之初由主管局长签署《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和项目资金支付授权书,具体支付根据《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和项目资金支付授权书,由主管业务科室按项目实际进度签发支付令。

第十四条 各有关业务科室和部门支付财政专户资金时,需填制“伊春市财政局资金拨款通知单”(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拨款通知单”),经审批后随相关拨款依据附件(领导批件、相关文件等)的原件,一并送交国库科。口头示意或“拨款通知单”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国库科不予办理拨款。

第十五条 国库科接到“拨款通知单”后,由支付岗经办人审核拨款信息是否符合拨款和核算的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有关业务科室和部门;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同时将“拨款通知单”第二联返回各有关业务科室和部门。

第十六条 国库科支付岗经办人依据审批后的“拨款通知单”打印支付凭证。遇有特殊情况,需手工填制支付凭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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