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 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公安部政治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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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 ............................................................... 3
示范公安局迎评工作细则 ..................................................................... 34
省厅审核组工作细则 ............................................................................ 38
交叉评估组工作细则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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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示范公安局 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
1.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 【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第九条 :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确保公安机关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既是公安工作的优势,又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中央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是否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以任免机关文件为准。
2.县、市公安局和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城区公安分局,2007年以来新任的领导班子正职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具有3年以上基层所队领导岗位工作经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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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组通字[2006]40号)第四条: 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11条:
县级公安机关正职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队长工作经历。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三条:
坚持担任县级公安机关正职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在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的制度。
【释义】
“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是指具有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安全部门的工作经历,或担任过地方党政正职以及分管政法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新任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干部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军转干部按国家政策执行。
3.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派出所警官、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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