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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办法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其中,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不适用本办法,依据《阜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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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的有效依据目录和正式文本 (五)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起草部门。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是否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者增加其权力; (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 (七)是否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实施合法性审查,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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