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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26 20:43:5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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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订明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的基本情况、变更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的,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第十二节 私募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订明与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3.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托管费用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私募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私募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 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 私募基金未托管的,应当在本节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三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九条 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 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如需要);

(二) 清算交收安排;

(三)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四) 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五)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私募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应当具体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 交易清算授权;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四) 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六)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七) 指令的保管;

(八) 相关的责任。

第十四节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估值目的; (二) 估值时间; (三) 估值方法; (四) 估值对象; (五) 估值程序;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订明私募基金的会计政策。

参照现行政策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 私募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

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定期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五节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三条 订明私募基金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从私募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 订明可列入私募基金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私募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私募基金的费用;

(三) 订明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四) 订明业绩报酬(如有)的计提原则和计算及支付方法;

(五) 为基金募集、运营、审计、法律顾问、投资顾问等提供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从基金中列支相应服务费;

(六) 其他费用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订明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缴税安排。

第十六节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订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政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收益分配原则,包括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等;

(二)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三) 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第十七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一) 基金投资情况;

(二) 资产负债情况;

(三) 投资收益分配;

(四)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五)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应向投资者报告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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