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X-2020-01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BF--2020--0604)
Beijing car rental contract (Trial) (BF -- 2020 -- 060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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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BF--2020--0604)
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
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
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
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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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
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
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
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
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
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
要求》(JT/T 198-2004)。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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