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综合楼
沉降观测方案
编制人:胡红艳 2012年9月1日
桐柏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综合楼 沉降观测方案
目 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控制点的布置及施测 四、各控制点的放样
五、施工时的各项限差和质量保证措施 六、沉降观测
七、测量复核措施及资料的整理 八、施工测量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九、仪器保养和使用制度 十、测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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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综合楼 沉降观测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8-89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3、建筑施工图纸、会审及相关文件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桐柏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综合楼 工程地点:桐柏县财政局北侧 建设单位:桐柏县司法局
工程概况:桐柏县司法局服务用房综合楼位于淮河北岸、桐柏县府前广场西侧, 2~9层(主楼9层,附楼2层)建筑面积1483m2。主楼有一层地下室,采用天然地基、筏板基础,框架结构。建筑区域内东侧为混凝土路面,西侧为原建筑混凝土基础。
三、控制点的布置及施测
1、监测项目:建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建筑场地沉降观测,,支架沉降、位移和变形,以及支撑地基稳定性沉降观测。
2、从场地的实际情况看,场地四周距离建筑物在10M以上,故对布设控制点无影响。北侧场地做临设及材料堆放用,所以控制点集中布设在东西侧原有混凝土地面上,西北侧只布设远向复核控制点。
3、布设的控制点均应引向四周永久建筑物或马路上。 4、高程控制网的布设要求:
(1)每一测区的水准基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可少于3个,应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3个,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水准基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地基可靠稳定混凝土中。并作明显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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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综合楼 沉降观测方案
(3)工作基点与联系点布设的位置应视构网需要确定。作为工作基点的水准点位置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基础深度的1.5-2.0倍。工作基点与联系点也可在稳定的永久性建筑物墙体或基础上设置。
(4)各类水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点。
6、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要求:
1、水准点按四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 ○
2、所有控制点必须设专人保护,定期巡视。 ○
四、各控制点的放样
地面控制点布设完后,转角处线采用2″级电子经纬仪DJD2进行复测,经校核无误后进行施测。高程传递,采用钢尺直接丈量法,若竖直方向有突出部分,不便于拉尺时,也同样采用悬吊钢尺法。每幢高度上至少设两个以上水准点,两次导入误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否则独立施测两次。每幢均采用首个统一高程点向上传递,在固定的竖向钢筋砼柱抄测+0.5M控制点,以供标高控制,且必须校核无误。
五、施工时的各项限差和质量保证措施
放样工作按下述要求进行:
(1)仪器各项限差符合同级别仪器限差要求。
(2)钢尺量距时,对悬空和倾斜测量应在满足限差要求和情况下考虑垂曲及倾斜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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