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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 答案: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定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学校和教师是教师聘任制度中的一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第二,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和教师均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任何一方违背合同规定的做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教师受聘后,领取与其职务相应的工资,职务发生变化后,工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应聘或续聘。
2.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义务的具体内涵。 答案:
此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
(2)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电大资料精品
(3)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试举例说明学校为什么不得开除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未成年学生? 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与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奖励与处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知,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而
不得歧视,更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4)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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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论述过程中,需联系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具体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邱女士发现女儿王某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某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某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其他同学和她说话。
原本性格活泼的王某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都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某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某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某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某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苏某却对此事漠不关心。王某回家以后,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
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某的受教育权。
为此,去年12月1日,王某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电大资料精品
答案: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王某(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教师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某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某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教师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某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向王某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均对此事漠不关心,此后,学校也未能及时为邱女士提供合格的材料,使得王某的转学手续迟迟未办妥,因而,也间接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 为此,学校应积极为邱女士提供合格的材料,使王某尽早转学。并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且责成其向王某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① 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根据学生在此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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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学校应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违法行为。
③ 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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