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 招标计划审批
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八条 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实施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非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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