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用);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照上海市征地动拆迁办法和浦
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
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项目支出。
(四) 城市建设支出:包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
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
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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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以及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2、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6〕118号)规定执行。
3、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4、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5、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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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中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必要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局会规土局及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浦江办、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参考新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地价水平等,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按以下资料编制:
(一)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二) 土地成本及相关费用的测算依据和标准; (三) 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九条 财政局对各部门会同编制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旅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局按预算、国库管理的要求,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按照第六章的资金结算方式,按地块、分主体办理资金结算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符合上述使用范围的不得支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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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成本的审计情况,六类经营性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予以预拨,工业和配套商品房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予以预拨。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完成后2个月内应送审计局进行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相应列入土地成本。
送审时间不迟于土地出让时间,储备中心将责任主体是否送审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 规土局应将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政局,财政局将土地出让入库情况及时告知规土局。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和要求,每季度末将报表报财政局、规土局,经财政局会规土局等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相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按用地性质将出让地块分为工业用地、配套商品用房地和六类经营性用地三类。
第二十八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区得收入),按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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