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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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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先锋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管部门:办公室 编码:C/S4.4.6-19

女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批准日期:2013-3-1 生效日期:2013-3-1 编制: 办公室 审核: 批准:

江苏先锋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女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编码:C/S4.4.6-19

0 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有效地预防作业过程中对女职工的伤害。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2 职责

2.1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规定,公司办公室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2各部门负责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3 工作程序 3.1女职工管理

3.1.1 对本公司在册的女职工应进行登记,填写《女职工登记表》,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3.1.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1.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患有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诊断确诊,经期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息。 3.1.4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3.1.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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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1.7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期内,不应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3.1.8公司办公室负责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在岗已婚女职工进行妇科和乳腺的体检工作。

3.1.9 因工作需要外聘女职工时,一律由办公室负责招聘录用。 3.1.10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3.2未成年工管理 公司严禁聘用未成年工。 3.3监督与控制

3.3.1各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女职工健康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办公室组织,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3.3.2公司办公室负责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者,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4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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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国务院1988年

4.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办公室、全国妇联1993年

4.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4.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3869—1997 4.5《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5 记录表式

5.1 《女职工登记表》XRX/C/S4.4.6—19—01 5.2 《女职工健康检查记录》XRX/C/S4.4.6—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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