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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doc 7页)(精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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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种补偿性契约行为,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一定得对价(保险费),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承保范围内地损失负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财产保险的范畴,其性质为商业保险。分为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航空货运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的承保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承包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损失与费用三个方面。 一、保障的风险

在海运保险实践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障的风险仅指海上偶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并不包括海上经常发生和必然发生的事件。与海上风险相对应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其中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也属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前者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诸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等事件而导致的船货损失。后者是指航运途中发生地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而并非航运途中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前者一般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后者是指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有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风险。 二、保障的损失(保险人承保哪些性质的损失)

海上损失(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地损失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可按保险金额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当保险标的构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恢复和修理标的,按实际损失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也有权选择索赔全部损失,但索赔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委付保险标的。如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仍需按全损予以赔偿。 (二)部分损失

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构成单独海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独海损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二是单独海损由受损的货主或船方自行承担。 2.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地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保障的费用(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货物遭遇承包范围内地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

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

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条款(CIC)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其他专门险三种类型。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对意外事

故造成的全部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对于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

2.水渍险: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大。

3.一切险:保险公司除担负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

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切险并非保险公司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负责,而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所引起的风险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即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港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

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 2.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

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输险不同,它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其保险责任到货物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海轮或驳船时为止。若海轮到目的港后货物未卸船,最长期限则为海轮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 罢工险

罢工险是投保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加保的特殊附加险,它只承保罢工行为所导致

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因罢工行为使货物无法正常运输装卸导致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罢工险的保险期限与海运货物基本险相同,即以“仓至仓”条款为准。 3.其他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限、拒收险、黄曲霉素险、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三、其他专门险别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包括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 海运散装桐油险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的种类

ICC(A)、ICC(B)、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

ICC(A):ICC(A)险的责任范围最广,它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对约定和

法定的除外事项,在“除外责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对于未列入“除外责任”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均予以负责。

除外责任包括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

ICC(B):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

在ICC(A)险中,标明“海盗行为”不属除外责任;而在ICC(B)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不负保险责任。

ICC(C):主要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

失都不负责任。

协会货物战争险:仅对战争行为及战争武器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此而

致的费用损失。海盗风险不属于承保风险。

协会货物罢工险: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的损失。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协会货物恶意损害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损害、故意破坏、恶

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如果恶意行为是出于政治动机,则不属于本条款的承保范围,但可以在罢工险条款中得到保障。

鉴于在ICC(B)和ICC(C)条款中,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他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均属于除外责任,因此,若想得到恶意损害风险的保障,则须在投保ICC(B)或ICC(C)险的

基础上,再加保恶意损害险。

协会特种货物保险条款:协会冷冻食品保险条款、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

协会木材贸易联合条款

保险期限

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上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但其规定比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

第五节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一、陆运货物保险

陆运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 陆运险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陆运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路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仅限于火车运输,若使用汽车运输则不能加保。 二、空运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

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罢工险

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险 邮包一切险

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 一、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要详细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地保险凭证等。 二、保险险别的约定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

在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别予以投保。 三、保险金额的约定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得百分率。

在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在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保险单的约定

在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投保,通常还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保险单,如被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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