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18)
各处、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修复重塑自身信用,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信用修复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抄送:市信用办、各区人防办
附件: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修复重塑自身信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准停止公示和使用其失信信息或者缩短失信信息的公示时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向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信用修复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单位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不断完善信用修复的体制机制,监督信用修复工作各个环节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的标注及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复的条件
第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信息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
(二)已对自身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履行了法定义务,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止,未产生新的失信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鼓励信用主体通过参加自愿服务、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原则上将信用主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消除失信行为社会负面影响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予信用修复:
(一)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被信用惩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信用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六)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七)2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程序
第八条 信用主体应当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修复申请书:信用主体情况、申请事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二)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四)整改证明材料: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五)信用承诺书:签订信用承诺书;
(六)委托代理人申请修复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鼓励信用主体提供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报告或者参加第三方机构组织的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
第九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原则上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则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
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实地调查、信用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修复条件进行认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信用修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则上予以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栏)或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则会重新审定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状况并提出修复意见;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原则上向申请人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将修复决定共享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报送信用修复单位的修复报告,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在“信用厦门”等平台停止公示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或者缩短失信信息的公示时限,并按程序更新信用主体在“信用中国”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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