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是针对利率管制而言的,是指监管当局放松存贷款利率的管制,解除对银行存贷利差的保护,使资金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充分决定。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国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也是一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西方发达经济体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先后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不仅对于银行个体的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战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对其各自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对银行业的市场结构、运行机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分析国际上已经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以期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和银行业的经营提供借鉴。多数国家的利率都经历了从管制利率到市场利率的过程,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虽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放松利率管制时面临不同的环境,但从国外放松利率管制的过程与成败得失,仍然可以得到很多借鉴。考虑到不同的国家(地区)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我们将借鉴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改革经验,主要包括美国、日本、德国以及中国台湾。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利率市场化的路径与历程 1.美国(1970-1986)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从1970年开始,持续至1986年。其整个市场化进程可以看作是放松“Q条例”管制的过程,其改革是以金融产品的创新为突破口的。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利率是处于自由化状态的,1929—1933年的大萧条给美国带来了严重的危机,监管部门认为对于利率的完全放松从而引致各银行争相提高利率造成市场过度竞争是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危机过后美国实行了以“Q条例”为代表的利率管制。该规则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支付利息,对于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最高利率限度。值得注意的是,“Q 条例”中管制的范围仅限于存款(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对贷款及银行手续费等没有管制。但许多州一级的政府对银行和储蓄银行的贷款规定了最高贷款利率。“Q 条例”对于20世纪30年代恢复金融秩序及二战期间借款筹集和战后恢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20世纪60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其弊端逐步显现。利率上限不利于有进取精神、经营管理良好的银行吸引更多的存款,整个银行业的存款规模下降,大量资金从银行流出进入货币市场,银行盈利状况恶化,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同时,金融机构为谋求自身发展也开始探索产品创新,规避对利率的管制,货币供应量口径变得模糊并难以测量,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下降。
1970年美联储允许90天以内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的利率市场化,并将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逐步提高,从此拉开了美国利率市场化的大幕。197
3年5月规定10万美元以上存款不受“Q条例”规定的利率限制,并取消所有大额存单的最高利率限制,7月取消1000万美元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1978年允许资金市场利率浮动以后,又实行小面额存单利率市场化,并推出了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1980年国会通过了《解除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管理法案》,简称《1980年银行法》,标志着利率市场化的正式推行。新的银行法规定在今后6年内,将“Q 条例”所规定的利率上限逐步予以提高,至1986年3月底,分阶段取消“Q 条例”对于一切存款机构持有的定期和储蓄存款的利率限制;设立“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根据经济情况和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及健全性,决定利率提高的幅度和实施的时间等,并监督执行“Q 条例”分阶段取消以及与取消管制有关的其他事项;准许全国的存款金融机构开办可转让存单账户(NOW 账户),即付息支票账户,在“Q 条例”分阶段取消之前,NOW 账户受“Q条例”的限制。1982年10月,美国又制订《1982年存款机构法》,即《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该法案准许存款金融机构开办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1982年12月起)及超级可转让支付账户(Super Now,1983年1月起)两种类型的存款。这两种存款均具有交易结算性,但却无最低存款期间和最高利率方面的限制。1983年10月,“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取消了31天以上的定期存款以及最小余额为2500美元以上的极短期存款利率上限。并于1986年1月,取消了所有存款形式对最小余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支付性存款的利率限制。1986年4月,取消了存折储蓄账户的利率上限。
对于贷款利率,由于前期对其的管制并没有存款利率严格,因此,贷款利率的放松较快,步骤也较少,主要体现在《1980年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永久取消州政府对于住宅抵押贷款的利率限制;对于超过25000美元的商业或农业贷款,如果州政府制定的最高限与联邦储备银行再贴现率加手续费之差低于5%,则这些贷款利率不受州政府贷款利率最高限的限制;对于经政府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所发放的其他贷款,如果州政府制定的贷款利率最高限与联邦储备银行再贴现率之差低于1%,则不受州政府贷款利率最高限的限制。到1986年,除汽车贷款等极少数例外,贷款利率也一律不加限制。“Q 条例”完全终结,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
图1 美国利率市场化线路图
2.日本(1977-1994)
日本利率自由化改革始于1977年,持续至1994年结束。以国债利率自由化为突破口,采取了先国债、后其他品种;先在银行间实行市场利率,后在存贷利率中实行;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步骤。
日本对利率的管制始于1947年的《临时利率调整法》,该法案规定政府有权决定全国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最高限。此外,日本对其整个利率体系的管制都非常严格,其货币市场品种单一,国债由各大银行购买,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对其进行窗口指导。
二战后的很长时期内日本一直推行低利率政策,以维持国内金融体制的稳定,加快实施经济复苏计划。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进入了低增长时期,政府开始大量发行国债。最初,国债的购买者是各大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无法长期承受国债的低利率,因此一年后,大部分国债即被日本银行通过公开市场回收,这样就使得国债货币化,货币供应量被动增加,造成通货膨胀。1977年4月,日本政府批准国债自由上市流通,同时其发行对象也逐步从商业银行扩大至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和个人。1978年,日本大藏省首次以公募招标方式来发行中期国债,并首先从中期国债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先河,由此促成了国债发行和交易的利率自由化。1978年6月以后,日本银行逐步取消了对银行间的资金市场(包括短期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的利率控制,使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再受利率上限的制约。
日本国内尽管有国债利率市场化的需求,但如果没有国际上尤其是美国对其推行利率市场化施压,其货币当局可能会放缓或暂停推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步伐。日本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使其利率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加大了日本国内对美国债券的需求,而与此同时日本金融市场的封闭抑制了国外对国内的投资。日本资本项目的巨额逆差使得日元低估,日元的低估又进一步造成日本的顺差,加速了美国要求日本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在强烈的外界压力下,日本货币当局不得不继续推进存贷款的利率市场化。
1979年,日本首次发布了自由利率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其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的限制,发行利率由发行金融机构和购买者自由决定。1983年,日本实现了短期货币市场拆借利率、票据利率的完全自由化。此后货币市场的发育,便主要转向了交易品种的丰富。1984年5月,日本政府发表了《金融市场化和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其中对利率市场化做出了安排,计划到1987年最终取消对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超大额定期存单和浮动利率存款的利率限制,完全实现市场化;在此之后再逐步取消小额存款的利率限制。1985年,推出了与市场利率挂钩型存款账户(MMC)。MMC的推行是通过引入一种自由利率的
新存款类型,由MMC的利率市场化推动大额存款利率的市场化。换言之,日本的利率市场化过程也是伴随着金融创新展开的,并将此作为切入点带动存款利率市场化。此后,日本逐步降低CDs和MMC的存款最低限额、增加期限结构,通过扩大自由利率存款的比重来加深自由化的程度。在上述基础上,1993年6月,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同年10月流动性存款利率市场化,1994年10月,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
在1989年以前,日本的短期贷款利率由法定利率加一定的利差来确定。1989年1月起,日本银行采取以银行平均融资成本利率决定短期贷款利率的新形成机制。银行根据其对四类资金来源(流动性存款、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和同业拆借存款)支付的利率进行加权计算得到总体的融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加1%的银行费用,即为新的短期贷款利率。1991年4月,长期贷款利率在短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之上,根据期限的不同加上一定的利差而形成。这种新的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切断了贷款利率与法定利率的关系,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也间接实现了市场化。
经过17年努力,到1994年10月,日本已基本放开全部利率管制,但其利率市场化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化。例如,存款利率中3年期小额MMC利率以长期国债名义利率为基准而确定,其余的以CDs的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而确定;长短期利率间有档次限制,2年期以下的小额MMC利率不能超过3年期的利率。贷款利率实际上是一种协商利率或“卡特尔利率”,并不是自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利率。可见,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体系还是受到行政干预和限制的,这种最后的限制是日本监管审慎的一种体现,也是其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中小金融机构在整个日本金融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利率自由化改革对基础薄弱的中小金融机构冲击大,对其进行重点保护有利于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图2 日本利率市场化线路图
3.中国台湾(1975-1989)
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台湾经济从恢复增长到稳定增长,其中金融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其自身发展却相对滞后,主要由于严格的利率管制使银行体系丧失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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