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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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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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