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 建立调剂金制度的地区,调剂金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城镇居民。
第二十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规范的基金支出测算、审核、审批等程序,加强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疾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开设新的基金支出户,基金支出户直接通过社会保险基金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办理。 确需新开设基金支出户的统筹地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经办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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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保城镇居民支付补偿费用;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具体时间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按病种付费及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既要防止超支,又要避免过多结余,适当控制基金结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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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建立调剂金制度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解决办法。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统筹地区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接受税务机关征收的参保居民家庭缴费和用人单位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转来的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参保城镇居民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到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拨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账户计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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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不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账。
第三十三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四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按季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五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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