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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提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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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政应当包含以下的基本要素: 第一,宪政以制定和实施宪法为前提。

宪政是以立宪为起点和依据的,实施宪政,首先要有完善的宪法;同时宪法还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充分的实施。

第二,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和内容的。 从制度上说,实行宪政,就是实施民主政治。

宪政之强调对权力的制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的民主原则的确立;二是权力的所有与权力的行使的分离。

第三,宪政是以法治为原则的,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宪政内涵着法治,以法律来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 宪政与法治的结合表现为两个基本的特征: 一是宪法至上;二是权力制约。

第四,宪政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

宪法和宪政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从它们的区别来看: 首先,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其次,没有宪法绝无宪政,但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是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它们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

只有符合宪政要求、反映宪政精神的宪法,才能促成和推动宪政。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

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制度的意义上说,也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第一,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机制所造就的市场主体的独立身份和平等地位、机会平等,是实现宪政的基本价值的现实基础。

实施宪政,必须培育、发展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宪政的某些基本价值是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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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出发的,不依赖于市场经济的特性而独立存在。

第二,完善我国的宪法和宪法制度。

必须有一部客观地反映我国实际,适应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符合当代宪政精神的宪法。

健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第三,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 第四,大力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和宪政精神。

强化权利主体的意识,确立政府守法的基本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等等。

第七节 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实施和违宪 (一)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即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是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实施的环节可以分为: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监督。

宪法的遵守,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二)违宪的含义

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是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

广义的违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狭义的违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主要涉及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在主体上可以扩展到政党、社会组织。

二、宪法适用

(一)宪法适用和宪法的司法适用

宪法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

宪法适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二是依据宪法裁决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案件。

宪法的司法适用,也就是司法机关直接运用宪法解决具体纠纷案件的活动。 (二)宪法适用的必要性和依据 1.宪法适用的必要性

第一,它是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需要。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宪法诉讼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 第二,它是完善宪法实施制度,强化宪法权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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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权威靠什么来确立与维护?只有使宪法进入司法,才能真正确立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不可违,违宪必究的基本观念。

第三,它是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弥补法律漏洞的要求。

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多变性,与人们认识上有限性决定了成文法的局限性。 第四,宪法的司法适用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精髓在于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2.宪法适用的依据

第一,宪法是法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

第三,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第四,宪法的司法适用具有宪法本身的依据。不少国家都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了宪法的直接效力和适用。

(三)宪法司法适用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宪法问题,需要引用宪法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既有宪法规范又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但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发生争议的案件;

第二种,只有宪法的原则规定,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尤其是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而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的案件;

第三种,虽有具体法律的规定,但由于具体法律规范存在着模糊、不周延等的局限,需要依据宪法原则与精神来阐明其意义,或者直接依据宪法来裁决的案件。

三、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广义上的宪法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宪法监督,特指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机关和特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必要的制裁的专门活动。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第四,处理选举争论。 (二)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 1.代表机关监督制

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保障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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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机关监督制

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专门机关监督制

它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权,保证宪法的实施的制度。又分为宪法法院模式和宪法委员会模式。

(三)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由1954年宪法首先加以确立。 1982年宪法在一定程度发展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明确宣布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强调要维护宪法的尊严。

第二,扩大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确认全国人大的监督权,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三,赋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职能。 第四,明确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现行监督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一是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代表性的主张有: (1)增加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2)实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赋予人民法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以违宪审查权; (3)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

(4)实行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 二是宪法监督程序的完善。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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