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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间借贷的特点与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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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间借贷的特点与积极作用

借贷关系古已有之,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经产生。借贷业作为重要的经济门类之一,其发展贯穿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并一直延续至今。宋代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发展,商品经济出现了第二个发展高峰。而商品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形式,更是一种经济力量和社会环境。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对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往往也是借贷业发展的繁荣时期。

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宋代不但是官营借贷较为发达的时期,同时更是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关系获得空前发展的重要时期,如宋哲宗元裕五年(1090)时,浙西春夏之交,雨水调匀,浙人喜于岁丰,家家典卖,举债出息,以事田作,车水筑牙,高下殆遍,计本已重,指日待熟。全书第又如宋神宗之时苏、湖水,民艰食,县戒强豪民发粟以振。时任两浙转运史的沈立亚命还之,而劝使自称贷,须岁稳,官为责偿。乾道二年(1166)二月三日两浙路转运判官姜言:浙西州县灾伤,民户闲食,乞下谕州军府官守臣疾速描画,其闲食民户量行贩济,劝谕田主豪右之家,借贷种粮。获从食货。从中可以看到,宋代地方政府在灾荒之年,采取的是大力鼓励民间私人放贷来帮助小农渡过难关的举措,而不是自己进行放贷。又如熙宁三年(1070)三月,韩琦上书曰:西川四路乡村,民多大姓,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自来衣食贷借,仰以为生,今若差官置司,更以青苗钱与之,则客于主户处从来借贷既不可免,又须出此一重官中利息。可见在西川广大乡村地区,民间借贷已经十分普遍。王安石行青苗法,试图达到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之目的,即试图以官方借贷重新取代民间借贷,最后却以失败告终: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以上史料均反映出:时至宋代,民间借贷作为小农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逐渐取代官营借贷而成为借贷关系的主体的趋势,其原因及作用下文将具体阐述。 一、宋代民间借贷的特点 1.类型灵活多变,影响面广

宋代民间借贷关系的第一个特点为类型灵活多变,影响面广,并且许多方式沿用至今。宋代民间借贷大致可分为信用借贷、抵押借贷和互助型借贷三类,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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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运作方式至今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经营模式。

(1)信用借贷。指的是依靠双方的信用和关系来进行,不需要用物品作为抵押的借贷形式,主要发生于熟悉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群之间。陆游有诗云:骨肉团染无远别,比邻假贷不相违。诗中所讲述的正是这种以信任为基础建立在亲邻之间的借贷行为。类似这样的借贷形式当今在农村也比较常见:借贷数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借贷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需要。此外,民间赊贷也可视为一种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信用借贷。苏轼曾有言道商贾贩卖,例无现钱,若用现钱,则无利息。须今年索去年所卖,明年索今年所赊,然后计算得行,彼此通济。民间赊贷在宋代的出现无疑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

(2)抵押借贷。指的是借贷人需交付担保物品,才能取得其所需之借贷,一旦借贷资金无法偿还,债权人将没收抵押物作为补偿。宋代的抵押借贷又可依所抵押物之不同,分为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人身抵押等。动产抵押的事例很多,如:尤溪人澄六亡赖狂荡,数盗父母器皿衣服典质。有的官员则强调岁饥,裴内小民或以农器蚕具抵粟于大家方能苟纤目前文渊一些文人诗中所描绘的不辞沽酒典青衣 典衣买花栽典衣租黄犊等。又如:富弼之婿冯京前为馆职,与刘保衡邻居,尝以铜器从宝衡贷钱,宝衡无钱,转以银器质于人,代之出息,可见动产抵押的抵押物种类较多,借贷对象包含了以个体小农为主的各个阶层。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田宅,随着中唐之后均田制的瓦解,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逐渐确立,土地的典当也随之得到认可,如贫而失业,典卖所不免也民间典卖庄土,多是出于婚姻丧葬之急。人身抵押在宋代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实际情况却是屡禁不绝。如宋太祖之时,守素奏曰:部民有通赋者,或县吏代输,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纳其妻女以为质。又如南宋蔡勘在《定斋集》中的单产之民,无不典妻卖子以免罪均说明了小农在走投无路之时以人身抵债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3)互助借贷。在宋代主要表现为合会组织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借贷关系,同时具有借贷和储蓄的功能。如件中相杨么佚事载:钟相悯里人多贫困,乃倡社会,以等差醇资,不足则自出金以益之,人有缓急,皆往贷焉。这样具有互助借贷功能的合会组织满足了小农的借贷需要。除了普通小农,合会也为其他群体提供了互助借贷需求。如宋代人间的过省会,参与者人入钱十百八十,用来支持贫寒贡士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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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举,而获得资助者一旦中举,又投入本钱供他人使用:偶与名其间,获钱凡数万,益以亲友之,始舍徒而车,得以全其力于三日之试,遂中选焉。故自转输江左以迄于今,每举辄助钱二十万,示不忘本也,是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成为民间大额资本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宋代的合会缺乏风险防范的根本措施,因此在实际运作时也就存在着很多缺陷。 2.参与主体多元化

宋代民间借贷关系的第二个特点为参与主体多元化。宋代民间借贷关系已经影响到社会各阶层,当时社会上的各类人群,无论贫富或职业的差别,均被广泛卷入到借贷关系中。

(1)小农。在宋代,广泛存在于农业社会的最基本生产者小农往往也是最主要的借贷者。北宋陈舜俞叙述了当时的大致情形千人之乡,耕人之田者九百夫,犁牛稼器无所不赁于人,匹夫匹妇,男女藕耕,力不百亩,以乐岁之收五之,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仅食其一;不幸中岁,则偿且不赡矣;明年,耕则称息加焉,后虽有丰获,取之无所赢而食矣。率五年之耕,必有一年之凶,彼乐岁丰年犹不免盼盼之,若衣食之不足,凶年求免于寒饥,难矣。由此可见,很大一部分小农都缺少田地、农具,即使在丰收年份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中产之年,则难免依靠借贷度过,若是遇上灾荒之年,借贷就成为小农免于流离饥寒之苦的唯一办法。祖无择在其《龙学文集》中云:田农之家,往往举息钱以市种与牛,乃克播种。这说明了小农之家往往需要借贷才能维系农业生产。南宋王柏在其《鲁斋集》中总结道:今之农与古之农异。秋成之时,百通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可以认为,借贷关系已经成为小农生产、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这是宋代民间借贷关系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2)地主。从宋代社会阶层来看,小农为借贷的主要群体,地主则为放贷的主要群体。如韩琦所云:兼并之家,例开质库,置课场。;又如北宋哲宗元裕元年(1086)二月,苏轼建议以常平宽剩钱买田募役,王岩雯上言反对,曰: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赐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今一两项之空地,佃户挺身应募,室庐之备、耕稼之资、当粮之费百无一有,于何仰给,谁其主当。从王岩雯的上言可知,佃户的生产生活资料主要依赖于富民的借贷。同时,富民也会成为借贷者,如:乡村上三等、城郭有物业户,亦有闲乏之时,从人举债,岂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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