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穗改股字(1992)1l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比《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8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一般A股3600万股。于1993年ll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 Zhou Bai Yun Shan Pharmaceutical Stock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宅: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邮政编码:5105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柒仟肆佰叁拾肆万肆仟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能够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讲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治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规模效能,集结群体优势,振兴中华医药,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研制、生产、销售:中西成药、化学原料药、外用药、儿童用药、保健药。经营商业及物资供销业(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提供证券投资、物业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生产:二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限分支机构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一般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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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一般股总数为144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9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一般股总数的62.5%。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一般股374344355股。其中发起人持有99000000股,其他A股股东持有275344355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经营和进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不做出决议,能够采纳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能够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能够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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