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卫农卫[2010]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
行)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0〕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和绩效考核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琼医改办〔2009〕17号)、《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琼医改办〔2010〕10号)和《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琼府〔2009〕60号)要求,特制定了《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区)要制定实施方 1 / 4
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和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琼医改办〔2009〕17号)、《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琼医改办〔2010〕10号)和《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琼府〔2009〕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包括耗材)收入挂钩。
(二)绩效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职工奖惩挂钩。 二、 考核范围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垦系统农场医院,华侨农场医院,国营林场医院。 三、考核内容 2 /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目录管理、药品采购和储备管
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报销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等六个方面。详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附表)。 四、考核方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参与。 (一)考核程序。
1、考核工作于财政预付款和结算款下拨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2、考核每年一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定期进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可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形式。
1、查阅资料。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报表、药品购销合同、工作记录等相关文件和处方、病案等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公示和宣传情况,药房建设和药品库存情况等。
3、召开座谈会。随机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若干名职工和患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4、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10户患者家庭,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3 / 4
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分为四个等次: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84-70分为良好,69-60
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
1、各市县(区)制定奖惩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其中,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并按规定对优秀、良好等次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奖惩的基础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建议免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职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奖励经费,分配原则上与负责人和职工绩效工资挂钩。 六、组织实施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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