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
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1]62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1 【实施日期】201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 1 / 2
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结合我市
援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援疆资金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口援助新疆的资金。
二、援疆资金的筹集与分配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统筹、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援疆资金的筹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统筹”的原则,2011年~2015年援疆资金按市、县(市、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地方级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后的3‰比例筹集,其中:2011年按2009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执行数增10%筹集,2012~2015年按年递增8%筹集,增长比例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意见》(闽委〔2010〕14号)要求,援疆项目五年规划三年完成的要求,五年援建项目资金筹措必须在2011年-2013年完成。各级财政应按规定将援疆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设立援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四、援疆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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