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27 3:08:2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六十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五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六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5、车上货物责任险 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7、不计免赔率险

8、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9、指定修理厂险

10、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1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新增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约定以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1eylx4bv3375clm2zb4p_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